(2016)辽0204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宇与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宇,王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116号原告:金宇,男,1985年12月23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伟光,男,1984年4月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金宇与被告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金宇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0元,退回原告1350元。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