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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宇与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宇,王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116号原告:金宇,男,1985年12月23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伟光,男,1984年4月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金宇与被告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金宇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0元,退回原告1350元。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