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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传道与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道,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732号原告:朱传道,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志,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5层12、14房间,组织机构代码67681635-X。法定代表人金保都,该公司经理。原告朱传道与被告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朱传道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传道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传道负担。审判员  吴长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