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执2030、2031号

常俊与陈忠、周增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俊,陈忠,周增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030、2031号申请执行人常俊。被执行人陈忠,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增芳。本院在执行常俊与陈忠、周增芳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约期还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立峰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蔡明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