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493号原告:许某。被告:张某。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爱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