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4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孜文、赵星与被执行人潘佳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孜文,赵星,潘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403-3号申请执行人:王孜文,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赵星,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日照市。被执行人:潘佳明,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孜文、赵星与被执行人潘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孜文、赵星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佳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潘佳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潘佳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佳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佳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佳明的银行存款500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