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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马定贵与张秋元、董幺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定贵,张秋元,董幺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798号原告:马定贵,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锦涛、宁一,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秋元,男,1963年8月15日。被告:董幺佴,女,1968年8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定贵与被告张秋元、董幺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定贵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定贵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定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马定贵自行承担。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