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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08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金星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08185号申请执行人贾××,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初字第1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二区3号楼21层2109号房屋,并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孟桂新(身份证号:×××)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485万元人民币,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二区3号楼21层2109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孟桂新(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孟桂新(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上述房产的全部查封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泽泓-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