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培峰与被告颜丙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培锋,颜丙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民初5478号 原告:侯培锋,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山外岩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树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丙余,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山外岩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兴江,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侯培峰与被告颜丙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培峰以证人外出务工,需证人出庭作证为由,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栗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