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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培峰与被告颜丙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培锋,颜丙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民初5478号 原告:侯培锋,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山外岩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树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丙余,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山外岩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兴江,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侯培峰与被告颜丙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培峰以证人外出务工,需证人出庭作证为由,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栗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