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蒙某与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燕玲,刘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405号原告:蒙燕玲,女,汉族,1984年9月30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号免税商务大厦1403。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号。原告蒙燕玲与被告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燕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燕玲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蒙燕玲负担。审 判 长 陈正荣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