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270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毛某某申请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94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住所地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联系方式138XX****XX。被执行人毛某某,所在地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毛砚辉在银行的存款xx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艳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裴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