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梁某生;黄某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生,黄某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700号申请人:梁某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申请人:黄某太,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人梁某生与被申请人黄某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某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太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拥军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XXX幢XXX室住房一套(证号:明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太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梁某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