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潍柴集团下岗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潍坊市商务局职工。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79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及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财产部分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伟贞审 判 员 段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