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法执字第10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秀红与张法炜、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红,张法炜,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10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秀红。被执行人:张法炜。被执行人:张玲,系张法炜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红与张法炜、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本院(2014)源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