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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10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秀红与张法炜、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红,张法炜,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10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秀红。被执行人:张法炜。被执行人:张玲,系张法炜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红与张法炜、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本院(2014)源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