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路彬上诉王学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0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上诉人路×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5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一审诉称:2004年12月28日,我与路×登记结婚,2016年4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由路×偿还。后路×诉至��院要求确认北京市平谷区×小区45号楼8单元11号楼房归其所有,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7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房归路×所有,同日,路×为我书写欠条承诺收到售房款3日内给付我债务补偿款250000元,现路×已收到售房款,却至今未给付我上述款项,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路×给付我债务补偿款250000元。路×一审辩称:我确实为王×书写过欠条,承诺于收到全部售房款后3日内给付王×债务补偿款250000元,我虽取得了出售×小区楼房的全部售房款930000元,但是该售房款已经全部用于还债了,故我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王×该补偿款,现我只同意每月从我工资里扣除一部分分期给付王×该补偿款。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王×、路×协议离婚,约定北京市平谷区×小区45号楼8单元11号房屋归路×所有。双方债务归路×���还。2016年5月11日,路×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楼房归其所有,2016年5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0117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上述楼房归路×所有,王×配合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日,路×为王×书写欠条一份,承诺于收到全部售房款后3日内给付王×债务补偿款250000元,王×所欠债务由王×自行偿还。路×已将上述楼房出售并取得售房款,但未依约给付王×债务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离婚后,对债务问题重新协商确定王×偿还其所欠债务,路×给付相应补偿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王×持路×书写的欠条要求路×给付债务补偿款,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债务补偿款二十五万元。路×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涉案25万元债务补偿款所涉债务系被上诉人个人原因发生,该债务当属被上诉人个人债务;2、上诉人现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25万债务补偿款。请求:1、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5698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按月支付被上诉人补偿款;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王×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欠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路×与王×协议离婚后,路×又另行为王×出具欠条,承诺收到售房款后给付王×债务补偿款25万元。现因路×已取得售房款,故其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王×的给付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而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路×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朔代理审判员 胡 婧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