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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贺喜格图与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喜格图,李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民终2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喜格图,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艳,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贺喜格图与被上诉人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喜格图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12月27日,贺喜格图在李春艳处借款16000元,并为李春艳出具借款单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月12日,同时还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从借款之日起按每月30‰计息。2014年2月22日,贺喜格图通过担保人宝音乌力吉偿还李春艳10000元,对此款的构成李春艳称本金1680元、利息8320元,贺喜格图则称全部为本金。剩余借款本息贺喜格图至今未还。原审认为,李春艳与贺喜格图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贺喜格图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李春艳主张按月息20‰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虽然贺喜格图辩称已将全部借款偿还,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已偿还的10000元,李春艳提出的现付利息,后还本金的主张,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贺喜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李春艳本息22339元(其中本金14320元,利息按月息20‰自2014年2月23日至2016年6月23日为8019元,本息合计22339元)。2016年6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仍按本金14320元、月息20‰,计算至还清为止。宣判后,贺喜格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对证据未认真审查。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李春艳二审未作答辩。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贺喜格图与李春艳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贺喜格图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贺喜格图主张原判对证据未认真审查。经查,贺喜格图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对证据采信并无不当,故对贺喜格图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主张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力德审判员  徐书文审判员  张国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