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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诉被告刘泽、被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刘泽,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0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负责人侯建,行长。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东段***号。委托代理人蒋晓蓉,系该行员工。被告刘泽,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4日被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组。委托代理人杨钊,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诉被告刘泽、被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奇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吴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