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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雷知贵与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汪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知贵,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汪丹,粟正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1589号原告:雷知贵,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粟正奎。委托代理人:欧少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是被告员工。被告:汪丹,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第三人:粟正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了原告雷知贵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汪丹、第三人粟正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9月6日、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的委托代理人欧少玲、被告汪丹及第三人粟正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及被告汪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及第三人粟正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1月29日入职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处,任看车员,月工资为220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工商登记的投资人为第三人粟正奎,实际投资人兼实际经营者是被告汪丹。被告汪丹委托第三人粟正奎挂名做登记投资人。第三人粟正奎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没有出资,其亦是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的员工,在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处任保安队长。后因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营业场所被出租方佛山市京粤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回,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决定于2016年6月1日解散员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⑴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向原告支付被拖欠的劳务报酬17879元;⑵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向原告退还保证金(或押金)300元;⑶被告汪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不要求第三人粟正奎承担本案责任。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入职时间、职位、离职时间、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无异议。被告汪丹答辩,对原告主张的入职时间、职位、离职时间、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无异议。只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2016年5月工资有异议,当时我与欧阳建春口头约定5月没有工资,该月公司经营的营业额作为支付以前的工资。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第三人答辩,本案与第三人无关,没有意见。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8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原件)及其送达回证(1份,复印件),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3.真爱娱乐城欠员工工资明细表(2013年、2015年、2016年)、真爱娱乐城欠员工工资明细表总表(各1份,原件),证明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拖欠原告工资的情况。4.通知(1份,原件),证明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决定于2016年6月1日解散。5.变更企业名称及投资人协议书、委托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证书、承诺书(各1份,原件),证明被告汪丹是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的实际投资人兼实际经营者,其委托员工粟正奎挂名做该娱乐城的法人代表,其独立承担该娱乐城的全部债务。6.职位申请表(1份,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存在劳动关系。7.员工保证金一览表(1份,原件),证明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收取了原告保证金,数额详见表格。经质证,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7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但被告汪丹当时与员工怎么约定工资不清楚,2016年5月的工资表是在2016年6月1日作出的。经质证,被告汪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6、7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已全额支付了原告的工资。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5中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粟正奎打印好后让我签名的。经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7无异议。第二次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8.佛山市南海黄岐的恩的酒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复印件),证明佛山市南海黄岐的恩的酒吧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是关联企业,这两个企业的投资人及实际经营者均是被告汪丹。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的经营场所与佛山市南海黄岐的恩的酒吧的经营场所是同一地址。经质证,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汪丹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8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汪丹、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两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8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于2004年1月29日入职佛山市南海黄岐的恩的酒吧处,后在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工作,任看车员,月工资为2200元,入职时办理了入职登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经营场地被佛山市京粤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回,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无法继续经营,需解散员工,故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终止合同关系。另查1,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拖欠原告2013年及2016年工资共计17879元。另查2,在职期间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收取原告保证金300元。另查3,2013年12月12日,被告汪丹作为甲方、第三人粟正奎作为乙方签订了《变更企业名称及投资人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一、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投资人由甲方变更为乙方。二、甲方对真爱娱乐城的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自享有原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全部债权并独立承担全部债务。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投资人名义签订签署任何协议或文件,否则相关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2500元直至乙方与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解除劳动关系。…。”另查4,佛山市南海黄岐的恩的酒吧成立于2004年1月18日,投资人为被告汪丹、经营范围为:零售:酒类,后因投资人决定解散于2009年6月1日注销。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成立于2009年1月23日,实际投资人亦为被告汪丹、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厅、零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类)。佛山市南海黄岐的恩的酒吧与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企业住所均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107号之六。再查,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6月20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8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关于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之间的关系是何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于1947年12月23日出生,至2007年12月23日年满60周岁。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经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仍在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处工作至2016年6月1日,但是双方在该期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2.关于原告请求的拖欠工资及退回保证金问题。首先,原告根据2013年、2015年、2016年真爱娱乐城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及真爱娱乐城欠员工工资明细表总表(均有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的盖章)请求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支付拖欠工资17879元。被告汪丹认为已全额支付原告工资,但未举证证明,被告汪丹上述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仍应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7879元予原告雷知贵。其次,两被告均对原告请求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退回保证金300元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3.被告汪丹、第三人粟正奎应否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首先,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是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投资人为汪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资人汪丹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次,庭审中原告明确不要求第三人粟正奎承担本案责任,两被告对原告不要求第三人粟正奎承担本案责任也表示没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及第三人粟正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7879予原告雷知贵;二、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保证金300元予原告雷知贵;三、被告汪丹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真爱娱乐城所负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