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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7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波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强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7894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告: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费成明。第三人: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蒋正荣。第三人:上海文波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兴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孙文波。第三人:上海强望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王三望。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文波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强望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以请求权基础与案件事实不符,决定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审 判 长  吴 晶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人民陪审员  徐德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