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湖塘镇东庄新市民小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塘镇东庄新市民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行赔初2号起诉人:湖塘镇东庄新市民小学,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庄村。负责人:江宏。湖塘镇东庄新市民小学向本院提交以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塘镇东庄新市民小学诉称:2004年,政府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将湖塘镇新市民小学搬迁到原东庄小学校舍。2006年底,武进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将该校舍鉴定为C级危房,2009年6月25日,常州市建筑科学院有限公司将校舍鉴定为D级危房。2012年10月,武进区教育局以武教发规(2012)64号文责令其停止使用危房,并告知学生家长学校是D级危房。2012年12月22日,政府召开第二次协调会,会议决定:学生分流,学校停课,教师待岗,原东庄小学校舍原址翻建,在2013年10月前完全翻建,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学校按照会议要求将学生分流,教师留岗,还缴纳了校舍的部分租金。直至2013年结束,学校也没有进行翻建,起诉人向政府反映,2014年6月,武进区人民政府信访办答复:“因为常州市政府规划原东庄小学为绿化用地,原址翻建违法规划”。2014年8月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意见与武进区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完全一样。行政机关借协调之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的会议纪要是具有强制性的决定,是行政命令行为,直接造成起诉人停业以及遭受经济损失的后果。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解决办学场地,恢复正常办学秩序,并赔偿行政决议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1509300元。后经本院书面告知,要求起诉人明确诉讼请求,起诉人将诉讼请求明确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湖塘镇东庄新市民小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过行政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此外,湖塘镇东庄新市民小学认为武进区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侵害其合法权益,却以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为共同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塘镇东庄新市民小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蕾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代理审判员 戴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