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鲲鹏北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13479349-9。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图,四川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817号中储天回二库。组织机构代码:77450230-3。法定代表人:吴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新苗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76537587-5。法定代表人:王永礼,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龙井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71302949-5。法定代表人:倪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三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彭山县观音镇春光村12组YIMA-CSM240沥青拌和设备已转卖给罗洪涛,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XITONGQCB-2000沥青拌和设备已转卖给刘林松,该两处厂房的用地系租赁用地。三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财产查询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忠富审判员 文 欢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