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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唐宇与李洪芳、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李洪芳,高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0382民初1812号原告:唐宇,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新立乡。被告:李洪芳,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被告:高淑华,女,57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宇与被告李洪芳、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宇因客观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宇撤回对被告李洪芳、高淑华的起诉。审 判 长  辛国义审 判 员  姜世凯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