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唐宇与李洪芳、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李洪芳,高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0382民初1812号原告:唐宇,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新立乡。被告:李洪芳,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被告:高淑华,女,57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宇与被告李洪芳、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宇因客观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宇撤回对被告李洪芳、高淑华的起诉。审 判 长 辛国义审 判 员 姜世凯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