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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939号原告:张某甲,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