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939号原告:张某甲,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