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丹与田宝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田宝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343号原告:李丹,女,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吉地华府**栋*单元***室。被告:田宝立,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李丹与田宝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丹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李丹负担,另50.00元及诉讼实际支出费用112.00元返还原告李丹。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