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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施顺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顺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649号原告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新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3891XXXX。法定代表人林育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格瑞,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施顺书,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于2016年09月23日受理原告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施顺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妹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