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杜佳、杜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佳,杜显,杜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72号被执行人杜佳,男,1987年6月8日出生,28岁,汉族,住黄陂区。被执行人杜显,男,1990年7月1日出生,25岁,汉族,住黄陂区。被执行人杜梦龙,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39岁,汉族,住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杜佳与被执行人杜显、杜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佳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显、杜梦龙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产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显、杜梦龙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显、杜梦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显、杜梦龙应继续履行(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维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