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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王建文、金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文,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金幼华,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文与被执行人金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要求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0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