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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春丽、邬恒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春丽,邬恒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694号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A1栋1层A1-P-3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又春,总经理。被告:梁春丽,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邬恒华,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春丽、邬恒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汶培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