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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2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曲广荣,王华,邓国涛,朱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2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工联街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2902429。法定代表人:李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曲广荣,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华,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邓国涛,,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朱友德,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曲广荣、王华、邓国涛、朱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曲广荣的妻子牟燕在银行存款41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后,在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耕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