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行审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徐付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徐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1行审176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建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逸,该局立案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徐付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徐付明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29日,江阴国土局作出澄土监罚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阴市华士镇陆新村村民徐付明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3月开始占用华士镇陆新村集体土地0.22亩建设仓库,目前已建成。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徐付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徐付明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0.22亩土地(146平方米)处罚款30元/平方米,共计4380元。同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予以送达,徐付明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他两项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江阴国土局催告后,徐付明仍未履行。江阴国土局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徐付明强制执行,申请事项:1、退还非法占用的0.22亩集体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2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罚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阴国土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国土局要求徐付明退还非法占用的0.22亩集体土地、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申请事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