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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特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汪幼林与杜菊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幼林,杜菊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民特00037号申请人:汪幼林。委托代理人:杜艳(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杜菊生。申请人汪幼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杜菊生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汪幼林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杜菊生于2012年6月离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杜菊生死亡。经审理查明:杜菊生。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杜菊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杜菊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菊生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汪幼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杜菊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杜菊生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菊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扣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