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352号原告:李某,女,193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韩某,男,约54岁,汉族,住宝丰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