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程欣与付书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欣,付书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第1489号原告:程欣,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付书现,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欣诉被告付书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欣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程欣负担。审 判 长 何栓林审 判 员 孟 晓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子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