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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诉苏莲花、张孝勇、吴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苏莲花,张孝勇,吴水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8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负责人:刘新江。被告:苏莲花。被告:张孝勇。被告:吴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与被告苏莲花、张孝勇、吴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莲花、张孝勇、吴水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余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