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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17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尹炳懿与王明基、王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炳懿,王明基,王城,张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7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炳懿。被执行人王明基。被执行人王城。被执行人张素贞。本院在执行尹炳懿诉王明基、王城、张素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