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正民与张超、王广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民,张超,王广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76号之一申请人:李正民,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张超,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广乐,男,成年,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李正民诉被申请人张超、王广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张超驾驶的、王广乐所有的鲁P×××××小型面包车。担保人李振铎提供自有的鲁P×××××车辆一辆为申请人作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的规定,本院应对上述担保财产予以查封,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振铎名下的鲁P×××××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