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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耳全、马丽玲等与欧阳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耳全,马丽玲,欧阳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330号原告张耳全,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原告马丽玲,女,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赖瑞杰,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志刚,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耳全、马丽玲与被告欧阳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耳全、马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