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3民初492号原告:黄某某,农民。被告: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116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忠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欣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