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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3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银花、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银花,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科迈隆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鑫泰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航宇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宁波市佳杰饰品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高翔科技工贸有限公司,陈金国,朱海平,陈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3219-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051524-5),住所地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7号。法定代表人:忻吉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银花,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484985-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陈金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科迈隆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008036-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朱海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鑫泰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738309-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工业区(永丰村)。法定代表人:陈金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航宇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738144-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陈金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佳杰饰品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429936-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陈金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高翔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728774-X),住所地宁波国际住宅商品市场商务房。法定代表人:陈金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朱海平,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金红,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银花、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科迈隆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鑫泰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航宇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宁波市佳杰饰品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高翔科技工贸有限公司、陈金国、朱海平、陈金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388号2811室的房地产。同月9日10时04分,买受人陈敏娜(公民身份号码为)以6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388号2811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388号2811室的房地产【包括固定装修装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10)第99-25950号,地号为14-24-004-01(0182811)】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敏娜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敏娜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敏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