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道利与桂林市润森种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利,桂林市润森种养有限责任公司,蒋钦柳,卢宗柳,廖承德,蔡世荣,廖承宝,胡纪春,秦灵,王卿,廖承辉,李年仓,邓建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唐道利,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秦维安,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润森种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法源村委路杏村。法定代表人蒋钦柳,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春雷,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蒋钦柳,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唐春雷,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宗柳,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第三人廖承德,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第三人蔡世荣,女,汉族,1958年8月15日,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第三人廖承宝,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第三人胡纪春,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第三人秦灵,女,壮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第三人王卿,男,汉族,1991年7月14日,住广西南宁市,第三人廖承辉,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第三人李年仓,1975年4月7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第三人邓建军,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唐道利与被告桂林市润森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蒋钦柳、卢宗柳、廖承德、蔡世荣、廖承宝、胡纪春、秦灵、王卿、廖承辉、李年仓、邓建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按协议已经给付清原告退股股金,案结事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道利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润森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蒋钦柳、卢宗柳、廖承德、蔡世荣、廖承宝、胡纪春、秦灵、王卿、廖承辉、李年仓、邓建军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道利撤回对被告桂林市润森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蒋钦柳、卢宗柳、廖承德、蔡世荣、廖承宝、胡纪春、秦灵、王卿、廖承辉、李年仓、邓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道利负担。审 判 长  胡丽芸审 判 员  梁秀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彩线ap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