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张传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张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627号申请人:阜阳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758946XF(1-1)。法定代表人:李芳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张传丽,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俊生,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阜阳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传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阜阳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先予执行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皮育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