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潮沛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潮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495号原告:丁某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潮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植地庄文明大街三巷后巷2号201房。法定代表人:孙旭绚,系公司总经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潮沛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