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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与包先平、项立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包先平,项立兵,张宏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6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住巢湖市向东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5853896K。法定代表人:尹梅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如东,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先平,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巢湖市。被告:项立兵,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巢湖市。被告:张宏光,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诉被告包先平、项立兵、张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本院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化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