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大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王大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679号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孙颖轶,经理。诉讼代理人张春凤,职员。被告王大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立案。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