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杨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杨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415号原告陆某,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夏某某,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杨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某某、夏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71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某某、夏某某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保函的方式(保单号:PZDM201643010000000257)对原告陆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某某、夏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712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玮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