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青岛亚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亚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亚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号***户。法定代表人:邵利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传,山东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长市天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炳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岛亚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长市天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亚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爱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