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5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政和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被取保候审。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金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父的闽HQ79**号男士摩托车到政和县石屯镇王山口村寻找盗窃目标,当见该村78号邵某住宅内无人之机,便攀爬进入该住宅一楼靠路边的房间,从房间的抽屉内盗走人民币400元;同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驾驶该辆摩托车,再次伺机攀爬进入该村78号邵某家一楼的一间卧室,从卧室床铺垫背下面盗走人民币500元。2016年7月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父的闽HQ79**号男士摩托车到政和县石屯镇王山口村寻找盗窃目标,当见该村51号黄某某住宅内无人之机,便攀爬进入该住宅,撬开住宅内一房间门,未盗有物品,则离开现场。2016年7月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父的闽HQ79**号男士摩托车到政和县石屯镇王山口村寻找盗窃目标,当见该村马面山35号谢某某住宅内无人之机,便攀爬进入该住宅,在住宅内翻动抽屉,未盗有物品,则离开现场。2016年6、7月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父的闽HQ79**号男士摩托车到政和县石屯镇石门村寻找盗窃目标,当见该村中巷2号刘某某住宅内无人之机,踢开后门进入该住宅,又踢开一楼的一间卧室门锁,从床铺一件裤子口袋及桌子抽屉内共计盗走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父的闽HQ79**号男士摩托车到政和县石屯镇石门村寻找盗窃目标,当见该村下楼5号彭某某住宅内无人之机,便攀爬进入该住宅一楼的一间卧室,从桌子抽屉内盗走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归案后,上列赃款均由被告人亲属协助退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本案审理期间,政和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政和县司法局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害人邵某、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证人杨祥、王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人民币共计2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认罪,并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繁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