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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252-1号

刘玉梅、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梅,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252-1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54577821。

法定代表人:怀忠庆。申请执行人董吉霞与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