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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天津双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双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916号原告:天津双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温泉花园17号楼。法定代表人:柴忠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陈丽霞,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新庄园金园1-2-2004。原告天津双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双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双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双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