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与湖北省长阳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新美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湖北省长阳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新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97号申请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法定代表人许冰,该财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清华,长阳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省长阳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古城。法定代表人林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新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法定代表人宋美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长阳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新美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高春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