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72号罪犯刘海滨,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滨犯绑架、强奸、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海滨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5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海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0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海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1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